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仪器设备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各协同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中心项目实施需要,列入对内外开放范围,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中心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通过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集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浪费,保持科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为中心科技创新提供支撑。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设置专人组织管理实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发布并及时更新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的动态信息,受理用户提出的使用申请。
第五条 科研人员因研究需要均可根据所属仪器设备使用的信息,申请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需使用仪器的科研人员(用户)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向具体仪器操作员提出预约申请,经仪器服务平台管理员审批后,仪器操作员按顺序安排使用时间,如期完成任务。如出现使用时间上的冲突,遵循仪器购置人优先、再按预订先后顺序原则,由用户之间协商解决。
第六条 凡是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方法定期进行自检。
第七条 用户应听从仪器负责人的管理和指导,按仪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第八条 在共享使用完成后,双方现场交接。
第九条 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或共享服务,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按实际使用消耗向用户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成本费,即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条 设备使用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属学科组提出,由仪器服务平台核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