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4-05-19 阅读次数:379

                                  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科研活动以有组织创新的模式展开,中心作为多单位协同、多学科融合、多团队交叉的重大研究与应用开发平台,实施目标管理和任务牵引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协同单位在研究任务中各有侧重。根据科研活动的侧重,结合单位已有优势和特色,高校和研究机构侧重于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企业侧重于产品开发和技术产业化,政府部门侧重于政策导向和项目推广。  
 
第四条  中心以重大任务为导向下设工程部。工程部是中心科研的主要组织载体,通过凝练国家重大需求和重大科研任务,充分结合中心的实际能力,选择恰当的科研方向,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报中心主任批准后设立。中心承载的重大任务发生变化时可对工程部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五条  工程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组织工程部的科研工作,引进和聘用科研人员,组建创新团队,管理公共资源,承担该科研方向的任务考核职责。工程部主任由中心选聘、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工程部围绕中心发展战略,凝练近期、中期和长期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编制中心的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工程部下设若干创新团队。创新团队以完成具体的科研任务为目标,是工程部组织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创新团队由工程部主任根据科研任务和资源规划组建并报中心审批备案,可根据研究任务的进展随时调整,任务结束后团队自行解散或按照新的任务需求重组。创新团队负责人对研究进度、经费、团队成员遴选与考核全面负责,创新团队的管理与考核由工程部主任负责,由中心监督和备案。 
 
第八条  为汇聚优质资源和核心力量,原则上每一个工程部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协同单位参与,组织跨学科、跨单位、跨行业的创新团队。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团队成员可以到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研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支持。  
 
第九条  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中心协同任务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协同创新中心;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由各协同单位按照签订协议确定归属。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协同单位在本中心的相关工作,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3 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沪ICP备13046001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825号 | 电话:(86)021-51355281

技术支持:南京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