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5-19 阅读次数:304
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访问学者的管理,按照“创新、开放、流动、交流”的基本原则,以任务为牵引设立访问学者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协同中心的访问学者应来自于协同中心成员外各单位,包括海外学者和外籍科技专家。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a)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相关研发工作 2 年(含)以上; 
b)国内学者应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学者应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企业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科研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 
 
第三条  申请者的研究方向需与要完成的任务基本一致,并需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四条  访问学者在协同中心工作期限以合同任务要求为准,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协同中心理事会批准后访问时间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三章  计划制定及聘用程序 
 
第五条  协同中心各工程部根据科研任务和工作计划,以满足研究任务和产业化任务的需求为导向,确定访问学者岗位设置方案,中心主任审核后统一面向国内外发布招聘通知。 
 
第六条  应聘者可通过自荐或专家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各工程部评估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七条  申请获准的访问学者需与协同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 
 
第四章  待遇 
 
第八条  协同中心应提供和安排访问学者所需的工作条件、必要的生活和住宿条件。
 
第九条  中心为访问学者设置 “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访问学者基金”,基金资助额度一般为 5-10 万元/人。基金的使用范围限访问学者在协同中心开展研究工作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旅差费、学术资料费等费用。 
 
第十条  访问学者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医疗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协同中心为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按照访问学者的级别,每人每月分别为 1—3 万元不等,因科研经历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协同中心人才评价与考核办法》做好访问学者的年度述职与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在协同中心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访问学者在协同中心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十四条 协同中心给每位访问学者发放“协同中心访问学者证书”,并对在访问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学者将授予协同中心优秀访问学者称号并给予奖励,优先考虑其继续来协同中心做访问研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在工作期间,协同中心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协商并共同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协同中心鼓励访问学者与中心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国家级及省部级研究项目及共同指导研究生论文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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