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5-19 阅读次数:333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全面了解、评估管理人员工作绩效,根据协同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促进协同、推进创新的要求,对每一位协同中心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机构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协同中心聘用的各类管理人员。
 
第四条 协同中心成立管理人员考核小组,由协同中心领导、理事会代表、各工程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协同中心所有管理人员的考评工作,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协同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以年度考核与聘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个人自我总结年度工作,在部门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协同中心考核小组评价的主要依据。
聘期考核:个人自我总结聘期工作,由协同中心考核小组根据其聘期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部门工作实绩,形成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对被考核的管理人员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中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交期和工作后期跟进等构成。
2.能力考核 对具体所担任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等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所聘任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组织纪律考核 对完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待人接物等。
 
第四章 考核等级及应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20%),工作成绩优异,有创新性成果;
2.合格,工作成果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
3.不合格,工作成果均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经督导而未改善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年度的业绩奖励津贴,对考核优秀人员,协同中心将追加上浮其聘期津贴标准作为年度业绩奖励津贴,并将该标准带入到下一聘期;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聘期结束后协同中心将不再聘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协同中心及成员单位内职务晋升、薪酬工资、实施奖惩及后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协同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同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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